自己车位的充电桩却装在邻居“外墙”上,邻居有权拆吗?
市民老王在自家拥有使用权的车位上安装了新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于爱车充电,但一天起床后发现,原本安装在车位墙壁上的充电桩“不翼而飞”,老王赶紧报警并通知物业。
经调查后发现,充电桩原是被邻居所拆并放置物业,原因在于邻居认为老王家的充电桩装在了自己家花园的“外墙”上。邻居表示并非不愿意老王家装充电桩,而是在安装时老王并未与其沟通协商,出于外墙美观和安全隐患等因素考虑,故自行拆除了充电桩。
现老王因充电桩被拆卸产生的物损、安装费损失及无法继续使用充电桩而无奈在外充电产生的电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就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调解:邻居愿意给出补偿经法院查明,案涉车位系原告老王所在小区原开发商为其分配的长期固定车位,经居委会及物业同意,原告安排厂家将充电桩安装至车位后方墙体,墙体上留有开发商预留给该车位的电源盒,且该电源盒线路连接至原告家中电表箱计费。邻居认为老王在安装时使用了其花园后墙,且在安装前未与被告充分沟通,故将充电桩卸下并交至物业处。
第一次开庭后,原、被告对于被拆除的充电桩能否重新使用存在争议,庭后老王自行前往4s店询问被拆除后的充电桩能否继续使用,得到4s店否定答复后,对于调解较为抵触。
最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至小区现场勘察,并至4S店现场测试,确定充电桩可正常充电,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确认原告可将充电桩安装于涉案车位后方墙体中间偏右位置,被告就拆除充电桩的损失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并当场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权利人应提供便利本案虽为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但本质上还是由相邻关系引发。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系对相邻关系中利用邻地的规定,在主体和范围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使用权人;对邻地的利用不仅包括土地也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
利用邻地需满足以下条件:确有需要利用邻地;谨慎利用,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利益。利用邻地的情形除该条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与规范情形相似的也可囊括其中,只要是不动产权利人因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应可适用该条规定。
本案中,当事双方作为邻居,原告使用的车位与被告房屋花园外墙紧邻,开发商分配的原告方取电盒位于被告花园外墙墙体上,原告安装充电桩确有必要利用被告花园外墙,此种情形与民法典第292条中规定的铺设电线的情形类似,被告应给予便利,而被告以原告未经商量即安装、影响外墙美观、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私自拆除充电桩,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关于邻地利用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停止妨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同时,原告在与被告联络无果的情况下急于安装充电桩于被告外墙,也稍欠妥当,如果事前加强沟通或可避免纠纷的产生,也可避免矛盾的激化。
为此,法院给予相邻权利人在处理此类事宜时以下建议:
1. 了解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在合法范围内利用邻地或建筑物;
2. 与邻为善、换位思考,尽量为邻居提供便利,最大化降低对邻居的影响;
3. 需要利用邻居土地或建筑物时,协商前置,在苗头阶段解决纠纷;
4. 出现纠纷时加强沟通,寻求公力救济或引入第三方协调,切勿暴力解决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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